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委2016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特定区域管委会的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分类)
    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第五条(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分工,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协调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定期对所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以施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小组,制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实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核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签署核查意见。
    第九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内容和重点工作)
    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施工质量责任分解到作业人员,规范技术交底,强化材料监管,实施样板引路,实行施工重要影像资料留存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推动工程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
    施工质量标准化的内容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如组织机构和职责,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分包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等,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机构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以上有关人员应当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配带工作胸牌、持证上岗,依法依规履职。
    (二)负责人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并严格考核。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入应当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检查记录,留存检查工作影像记录,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存档备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三)质量责任承诺和铭牌
    1.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书一牌”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
    2.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输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在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标明施工内容(某栋楼分项或子分部工程等)、班组名称、班组负责人姓名、作业内容及作业人员姓名、施工技术交底情况、施工单位验收人姓名、监理机构验收人姓名等,该铭牌(A4纸质版)作为施工、监理资料,由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存档,存档时间与隐蔽验收资料相同。
    (四)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施工技术交底或者作业指导工作。技术交底文件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可视化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结合项目的重点和难点等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作业各层级的施工技术交底工作,交接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技术交底文件上签字。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建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样品留存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样品库,对建设、监理单位确认的样品封样存放,并在样品对应部位标明名称、规格、批次、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确认意见等,作为批量进场验收的依据。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标识牌。钢筋标识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规格、型号、批次、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责任人等内容,标识牌推荐尺寸为0. 8m×0.6m。其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标识牌可以参照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供货商等有关单位建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质量追溯。
    (六)样板示范引路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建立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引路制度,根据工程的特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样板的工序和部位、技术要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等。
    样板可采用图文样板、实物样板等形式,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可用于技术交底、岗前培训,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
    样板施工中,应当积极采用能够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先进工法以及精品细部做法,通过样板引路,有效推动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七)工程影像资料留存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建立工程影像资料留存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质量影像资料留存方案,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后实施。影像资料包括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和验收情况,特别是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验收情况,以及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
    影像资料应当包含必要的文字说明,如编号、名称、内容、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资料责任人等内容。
    影像资料可以采用电子文档等形式,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整理,由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存档,存档时间与隐蔽验收资料相同。
    (八)信息化建设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等。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该系统上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等工作。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
    2.市、区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程项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鼓励企业在其他项目上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的评价标准,由市级建设、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限期末改正的;
    (二)工程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限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危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
    (五)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媒体曝光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销项)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公路工程为交工验收)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竣工销项复核,经复核同意后向项目受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竣工销项。
    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竣工销项申请后,根据企业自评、监理机构复核、监督抽查情况等,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按照规定进行销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开展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全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风险预警企业名单:
    (一)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限期未改正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比例的;
    (三)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奖励和惩戒)
    对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授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对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优良率”全市排名在规定比例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表彰,以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对列入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风险预警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通报。
    参加国家、市、区级优质工程评选的项目,其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当为“优良”。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有关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市级建设、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手册,内容包括评价标准体系、操作流程等,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附件:1
                          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
施工单位名称:       章                 日期:                           
(XX项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
施工内容(某栋楼某分项或子分部工程等)      
班组名称    
班组负责人姓名                                                     
作业内容及作业人员姓名 作业内容 姓名
  (同一作业内容,姓名可以一起写本格内;人数多时,可填写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中的编号替代姓名)
   
   
是否已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验收人姓名    
监理机构验收人姓名    
备注    

注:此铭牌(A4纸质版)作为施工验收资料、监理资料,由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存档,作为工程质量责任依法终身追究依据。

 

附件: 2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标识牌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标识牌
名称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钢筋                                                                                                           
生产批次次(炉批号) 规格/型号 数量(吨)
     
进货日期 检验状态 检验日期
     
责任人  
备注  

注:本表为钢筋标识牌,尺寸为0.8m*0.6m,其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标识牌可根据实际,参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