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采〔2014〕3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备注

A

货物类

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A0201

2

办公设备

复印机

A020201

投影仪

A020202

投影幕

A02020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

A020205

电子白板

A020206

LED显示屏

A020207

速印机

A02021001

传真机

A02081001

3

车辆

包括燃气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等

乘用车(轿车)

A020305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客车

A020306

校车

A02030707

消防车

A02030708

警车

A02030709

通讯指挥车

A02030716

医疗车

A02030719

清洁卫生车辆

A02030728

公共汽车

A02030801

4

机械设备

电梯

A02051228

制冷空调设备

A020523

5

电气设备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空调机

A0206180203

包括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等民用空调

电热水器

A02061808

电视机

A02091001

路灯

A02061910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LED灯

A02061999

6

通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

A020801

卫星通信设备

A020804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

7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09

8

仪器仪表

A0210

9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A0211

10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A0212

11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A031211

12

医疗设备

A0320

13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A0324

14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5

15

海洋仪器设备

A0333

16

专用仪器仪表

A0334

17

文艺设备

A0335

18

体育设备

A0336

19

陈列品

A0402

20

图书

A0501

21

家具用具

家具

A0601-A0607

包括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等

便器

A060805

水嘴

A060806

22

服装

A070301

包括制服、普通服装、鞋靴以及帽子、手套、皮带等被服附件

23

复印纸

A090101

24

《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产品所属品目

C

服务类

1

软件开发服务

C0201

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202

3

运行维护服务

C0206

指对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4

维修和保养服务

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1、C0502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7

5

会议和住宿服务

C0601、C0701

6

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C080102

法律援助服务

C080103

调解服务

C080108

7

其他评估服务

C0805

指绩效评价服务

8

印刷服务

C081401

9

航空机票代理服务

C0816

10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11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12

就业服务

C190203

13

其他社会服务

C190299

指基本养老服务

14

课题调研

C99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100万元(电子订单项目为300万元)

(二)服务类:100万元

(三)工程类: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市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订单采购,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二)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订单采购项目,无论预算金额大小,均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不满5万元的,可以自行采购。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市教委所属的各高等院校,包括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海洋仪器设备、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陈列品、图书9类货物的,应当委托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对按上述规定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采购程序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津财采〔2010〕52号)的规定执行。

(七)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八)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作用,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和定向采购,提高绿色环保产品采购意识,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

(九)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以下简称《品目分类目录》)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本规定中目录和标准如因政策原因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执行。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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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国库司,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

监察局,市审计局,各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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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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